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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逐步加强燃气管道周边第三方施工动土作业管控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城市地下管网系统”查询并收集施工范围及施工影响区域内所有燃气管道、设施现状资料;无现状资料或位置难以判断的,建筑设计企业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做探测。燃气企业须提供详实、准确的燃气管道图,并配合完成探管工作,确保“硬隔离”或设置警示范围等形式,现场标明地下燃气管道实际位置、走向和标高。

  二、强化属地管理和行业监督管理。根据“属地管理和行业管理指导相结合”原则,乡镇(街道)、园区对辖区内燃气工程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属地管理责任,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工作。各市(区)住建局要加强对乡镇(街道)、园区等属地管理部门开展燃气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技术服务指导。对于限额以上燃气工程,各市(区)住建局要指导乡镇(街道)、园区按照建设工程登记管理要求,仔细地了解燃气管道走向,审查燃气工程项目施工许可手续,查验特种作业人员和挖掘机驾驶员操作资格证件等。对于限额以下燃气工程,按《关于逐步加强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泰安办〔2024〕20号)要求执行。

  三、强化保护方案会商确认。建筑设计企业须会同燃气企业绘制城镇燃气管道最小控制范围红线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红线范围内擅自施工。根据《燃气工程建设项目规范》、《泰州市城镇燃气管理办法》,中低压、次高压、高压燃气管道外缘周边区域内距离分别为5米、15米、50米。在燃气管道最小控制范围内施工的,建筑设计企业须组织实施工程单位、监理单位与燃气企业签订四方保护协议(附件1),会商制定并确认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附件2)和应急预案(附件3)。在中低压0.5米、次高压2米、高压5米范围内,要落实人工开挖。个人进行房屋翻建、开挖等涉气施工,要提前5日书面告知村(居)委会和燃气企业,并会同实施工程单位、燃气企业一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对应的保护措施。

  四、强化作业现场“二次交底”。建筑设计企业在施工或动土作业前,须召集施工(总包、分包,下同)、监理等主要负责人或现场负责人,会同燃气公司进行技术交底,包括提供书面和影像资料、增设警示标识、现场“见管交底”等(附件4)。实施工程单位在具体实施钻探、挖掘等动土作业前,须向各钻探班组或机械操作人员、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施工期间机械操作人员发生明显的变化的,实施工程单位应在其上岗作业前再次交底,确保燃气管道保护的各项要求传达到一线作业人员,并在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有效落实管理人员带班作业制度。

  五、强化动土作业审批确认。施工现场具备动土作业条件时,建设、监理、施工和管线单位需共同签署《动土作业确认表》(附件5)。当工程建设项目标段、区间或某一点位需要实施动土作业时,实施工程单位须向建筑设计企业申请《动土作业许可证(动土令)》(附件6),签发后方可实施动土作业,未经建筑设计企业签发许可证不得擅自进行动土作业。许可证有效期为7天,当有效期满需延续动土作业,或遇实施工程的方案变更、二次动土、实施工程单位或动土作业人员发生变更时,应重新审批《动土作业许可证(动土令)》(附件6)。经许可的动土作业完成后,由建筑设计企业现场核查并注销许可证。

  六、强化动土作业“四方旁站”。动土作业前,建筑设计企业须与燃气企业协商旁站指导事宜,待到施工时,建筑设计企业、实施工程单位、监理单位和燃气企业四方均须派员全程现场监督。重点核查实施工程的方案与燃气保护的方法的落实情况,包括管线交底、安全间距、人工探管、机械操作规范等关键环节。旁站人员须实时记录监督情况,发现违规或隐患立即叫停整改,确保燃气管网不受损坏,施工结束后由建筑设计企业组织四方签字确认并归档。同时,要做好应急抢修准备,确保突发情况快速响应,通过多方协同监管杜绝第三方施工引发的燃气安全事故。

  七、强化现场安全管理专员配备。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均应设置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专员,建立现场管道平面图和管道台账。建筑设计企业现场安全管理专员对现场涉及燃气管道的作业进行协调和指挥;实施工程单位现场安全管理专员组织人员现场踏勘、核实,充分了解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的燃气管道情况,认真做好交底、现场监护工作;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应参与管道保护工作全过程,对涉及管道区域的施工活动进行旁站监理。

  八、强化燃气管线巡查巡检。燃气企业要加大巡查人员力量的配备,增补燃气管道巡查专业力量,对第三方工地、存在动工迹象、人员密集管段等高风险的区域视详细情况增加巡查频次,及时管控管道周边风险;发现涉及野蛮施工、擅自动土开挖的,应立即报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属地政府依法处置。探索建立建筑设计企业、乡镇(街道)、各物业管理单位参与的联防联动工作机制,及时主动获取小散工程信息,并将涉及城镇燃气管道周边施工的小散工程纳入燃气智能巡查系统来进行跟踪管理。

  燃气管道设施是受法律保护的城镇重要基础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为加强城镇燃气管道保护,保障城镇燃气管道及其设施的安全运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和《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地下管线安全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泰建发〔2024〕106号)文件要求,现就工程项目建设范围内燃气管网设施达成如下安全保护协议:

  1、甲方应向乙方、丙方、丁方就工程建设范围内的燃气管网设施保护进行安全告知,对管线走向及埋深进行现场交底和图纸交接,管线上方应设置管线安全标志或标识。

  2、甲方应与乙方、丙方、丁方共同制定管线安全保护方案,涉及管线迁改时应合理设计并组织施工,以保障燃气管网设施的安全运行和主体工程的顺利实施。

  3、甲方应利用仪器物探方式对工程建设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进行探管测绘,并指导丙方采用开挖探沟方式探明管道后再行施工。

  4、甲方应对工程建设范围内燃气管网设施安全进行定期巡查或旁站监护,且有权制止可能影响燃气管网设施安全的施工行为。

  1、乙方负责协调处理管线权属单位和施工、监理单位报告的事关管线安全的问题和事项。

  2、乙方应在工程建设开工前,应向管线权属单位提供工程项目建设图纸,联合丙方、丁方查明地下燃气管网设施的相关情况,并组织管线现场交底。

  3、乙方应会同丙方、丁方与管线权属单位共同制定管线安全保护方案,针对可能影响燃气管网设施安全的施工,作出合理避让或迁改设计,以保障城镇燃气管网安全运行。

  4、乙方应确保新建建筑物、构筑物或管道与既有燃气管道之间的水平和垂直净距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2020年版)要求。

  1、丙方应在工程建设开工前,查明地下燃气管网设施的相关情况并参与管线现场交底,制定管线专项保护或迁改方案报监审核,并在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2、丙方应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管线保护专项安全培训,未经管线权属单位确认许可情况下,不得在燃气管网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时,且不得破坏燃气管网设施的安全标志或标识。

  3、丙方应在可能影响燃气管网设施安全的施工作业前,提前通知管线权属单位现场确认管线位置、埋深和旁站监护,并在管线权属单位指导下采用开挖探沟方式探明管道后再行施工。

  4、丙方应确保新建建筑物、构筑物或管道与既有燃气管道之间的水平和垂直净距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2020年版)要求。

  1、丁方应及时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管线保护或迁改方案,审核通过后报管线权属单位进行确认。

  2、丁方应对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的管线安全保护措施进行安全监督旁站监理,发现可能影响燃气管网设施安全的行为应立即予以制止并要求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1、发生燃气管网设施破坏事故时,相关单位现场人员应及时通知管线权属单位应急处置,管线单位优先恢复管线功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全力协助事故应急处置,以减少事故损失或社会影响。

  2、各方有责任和义务积极配合事故调查,承担相应事故责任,依法赔偿事故损失。

  3、各方应共同遵守本协议条款,自觉履行管线保护或迁改义务,保护燃气管网设施的安全可靠运行。

  为加强城镇燃气管道安全运行管理,切实做好燃气管道第三方施工破坏防范工作,防止因施工不当导致燃气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依据《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 55009-2021》《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泰州市城镇燃气管理办法》泰政规〔2022〕1号、《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地下管线安全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泰建发〔2024〕106号等相关法律和法规和文件要求,制定本保护方案。

  3.1在未探明地下燃气管线具置和埋深情况下,燃气管线最小控制范围内不得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最小控制范围如下:

  3.2在已探明地下燃气管线具置和埋深条件下,在燃气管线最小保护范围内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动土施工作业活动时,应提前通知管线单位到场,在采取有效的管线保护措施和管线单位工作人员旁站监护前提下进行施工作业。最小保护范围如下:

  收集勘探资料----实地勘测----人工探沟开挖----探明管线位置及埋深----采取保护措施----制定应急处置预案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向管线单位调查施工区域内燃气管线的走向、埋置深度等相关信息,并由管线单位提供相关图纸资料,以此作为制定地下管线安全保护措施的依据。

  由于地形地貌可能发生变化等原因,施工现场地下管线走向或埋深可能与实地不符,需要在施工前根据图纸进行实地勘探。管线单位需利用GIS坐标、管线探测仪等手段对地下管线进行勘测,所勘测成果作为人工探沟开挖的基本定位依据。

  (1)根据图纸信息和实地勘探资料,确定管线大概位置,然后通过人工开挖探沟,找出浅埋地下燃气管线)人工探沟开挖应沿管线上方采用

  “十字”横向交叉进行,开挖过程中如遇硬物时需循序渐进探明该物,当向下挖掘到规定深度未见管线时,应向外延伸开挖探沟,直至探明地下管线)开挖探沟过程中禁用大型机械设备,应在管线单位旁站监护条件下采用人工开挖探沟方式进行探管作业。人工探沟已确认地下探沟范围内无管线或障碍物时,可适当使用小型机械分层挖掘,且机械挖掘深度不得超越探沟深度。4.4

  根据已探明的地下燃气管线,应及时予以防护。根据管线的种类,材质走向和位置,可选用以下几种方法防护:(1

  :通过钢板桩、木桩或深层搅拌桩等形成隔离体,限制地下管线周围的土移、挤压或振动管线。这种方法适用于管线与基坑的距离比较近且开挖可能导致管道周边土体塌陷、下沉等情形。对于管线埋深较浅的管道,应在管道上方采取加厚覆土层或加铺钢板等措施对管道进行保护。

  (2)悬吊保护法:一些暴露于基坑内的管线,或因土体可能产生较大位移而用隔离法将管道挖出的,中间不宜设支撑,可用悬吊法固定管线。要注意吊索的变形伸长以及吊索固定点位置土体变形的影响。悬吊纵梁受力、位移要明确,并可以通过吊索不断调整管线的位移和受力点。

  (3)支撑保护法:对于土体可能发生较大沉降而造成管道悬空的,可沿线设置若干支撑点支撑管线,如打设支撑桩、砖支墩、沙袋支撑等。

  (4)加固保护法:顶管、沉井施工中,可能由于土体超挖和坍塌而导致地面沉降和土移的,可以采用注浆加固土体的办法。一是施工前对地下管线与施工区之间的土体进行注浆加固,二是施工结束后对管壁或井壁松散土和空隙进行注浆充填加固。

  (5)卸载保护法:施工期间,卸去管线周围及上部荷载,或通过设置卸荷板等方式,使作用在管线及周围的土体上的荷载减弱,减少土体变形和管线的受力,达到保护管线的目的。

  (6)管线迁移法:对于直接影响到主体工程施工的燃气管道或施工行为无法保障燃气管线安全时,由建设单位向管线权属单位提出管线迁改需求,双方共同制定管线迁改方案,待管线迁改后再实施主体工程施工。

  4.6制定应急处置预案管线单位应对燃气管道周边建设工程活动制定应急处置预案,该应急处置预案为《管网设施安全保护方案》不可缺失的组成部分。

  (1)立即停止一切施工作业,对事故现场进行安全管控,包括安全警戒、疏散群众、消除事故现场火源和热源等措施。

  、119报警,请求支援。(3)紧急情况下,经管线权属单位授权许可,施工单位可参照《应急处置预案》关闭指定阀门控制泄漏。5.

  £穿越深度米£施工避让既有燃气管线且保持足够安全距离新建定向穿越与既有管线交叉:导向深度

  1.立即停止一切施工作业,对事故现场进行安全管控,包括安全警戒、疏散群众、消除事故现场火源和热源等措施。

  报修。如事态不可控时,应同时拨打110、119报警,请求支援。3.紧急情况下,经管线权属单位授权许可,施工单位可参照《应急处置预案》关闭指定阀门控制泄漏。

  在未探明地下燃气管线具置和埋深情况下,燃气管线最小控制范围内不得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最小控制范围如下:

  3)高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50米范围内的区域。在已探明地下燃气管线具置和埋深条件下,在燃气管线最小保护范围内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动土施工作业活动时,应提前通知管线单位到场,在采取有效的管线保护措施和管线单位工作人员旁站监护前提下进行施工作业。

  (3)高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5.0米 范围内的区域。在燃气管网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确实需要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与管线权属单位共同制定管线安全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以保障

  安全保护措施:(一)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将已交底管线及安全保护措施向所有参建单位和施工人员

  交底告知,并在临近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施工作业前,提前通知管线权属单位现场确认管线位置、埋深和旁站监护。(二)在临近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使用大型机械挖掘作业,应在管线权属单位指导下采用人工开挖探沟方式探明管道后再行施工,以免发生燃气安全事故。

  5%~15%)时,接触火源,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当发生燃气事故时,应按以下程序启动应急响应:

  (1)立即停止一切施工作业,对事故现场进行管控,包括安全警戒、人员疏散、消除并禁止火源等措施。

  110、119报警。(3)紧急情况下,经管线权属单位授权许可,施工单位可参照《应急处置预案》关闭指定阀门控制泄漏。

  处,未探明处(详见图纸标注)。由于工程范围分阶段实施动土作业,施工方已知悉不得在未探明燃气管道最小控制范围内(管道外缘:中低压5米、次高压/15米、高压/50米)实施动土作业,临近控制范围作业前,应提前通知管线单位旁站监护,且必须采用人工探沟方式探明管道后再行主体工程施工。确认结论

  经现场确认,建设、施工、监理和管线单位已严格落实上述要求,同意动土作业。

  经现场确认,建设、施工、监理和管线单位对上述要求落实不到位,不同意动土作业。

  日备注:当已经动土确认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范围内涉及燃气管道周边工况改变、二次动土、施工单位变更(特别是挖掘机工变化)等情况时,建设单位应组织各相关单位重新签订《动土作业确认表》。

  £机械挖掘£机械打桩£机械钻探£定向穿越£其他动土作业人姓名:电话号码:

  4、燃气管道最小控制范围内的动土作业是否已进行“见管交底”并落实管道安全保护措施

  6、燃气管道最小控制范围内的动土作业是否已通知管线单位旁站监护且采用人工开挖

  年月日时分备注:1、此表需在动土作业前完成审批,未审批前不得擅自动土作业。

  2、该项工作如施工方案变更、二次动土、实施工程单位或动土作业人员变更时,应重新审批《动土作业许可证(动土令)》。